索引号: | 002489559/2024-0889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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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财资〔2024〕19号 | 成文日期: | 2024-12-05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统一编号: | ZJAC12-2024-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相关链接: |
索引号: | 002489559/2024-08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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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号: | 杭财资〔2024〕19号 |
成文日期: | 2024-12-05 |
发布单位: | 市财政局 |
有效性: | 有效 |
相关链接: |
2024年11月5日至2024年12月4日,在杭州财政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共30天(具体地址: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18720.html),未收到反馈意见。
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5日,我局通过公文系统向杭州市市级部门及各区、县(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建议,详见附表。
2024年11月11日至2024年11月15日,我局向企业、管理服务对象等征求意见建议,详见附表。
《关于加强杭州市公共数据资产管理的试行意见(暂定名)(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情况汇总表
单位名称 | 反馈意见 | 起草单位 | 原因说明 | 备注 |
一、市级有关单位 | ||||
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 1.“(六)支持公共数据资产开发利用”中,建议修改“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授权运营主体对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进行运营”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可根据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规范要求,授权运营主体对其持有或控制的公共数据资产进行运营”。 2.建议在意见中明确通过共享获取的公共数据资源是否纳入公共数据资产范围。 | 1.采纳。 2.采纳。 | 1.本《意见》中并未找到该条内容。 2.已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修改完善公共数据资产范围。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上级回流公共数据的资产登记和入表、使用管理、资产收益收缴机制等内容进行明确。 | 采纳 | 已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修改完善公共数据资产范围。 | |
杭州国际城市学研究中心 | 对于公共数据资产如何确权与如何定价两个内容需配套操作性较强的实施意见。 | 采纳 | 根据《杭州市推进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2024年工作任务清单》,数据知识产权法规政策及标准体系由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根据《杭州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实施方案(试行)》,“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采用有条件无偿使用方式进行授权,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按政府指导定价”,我们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 |
市发改委 | 1.第六点“支持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无偿使用,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资产有条件有偿使用。”建议修改为“推动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无偿使用,探索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公共数据有条件有偿使用。”理由:建议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内容保持一致。 2.建议删除“第七条将公共数据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杭州市政府定价目录。”市发改无权限修改定价目录。 | 1.采纳。2.采纳。 | 1.修改后的内容与《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的意见》一致。 2.将“第七条将公共数据资产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杭州市政府定价目录。”删除。 | |
市司法局 | 鉴于本意见的制定依据之一《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尚未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实施,建议本意见待条例施行后,再适时出台实施。 | 采纳 | 将《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从制定依据中删除。 | |
市社科联 | 无意见 | |||
市宗教民族事务服务中心 | 无意见 | |||
市公安局科技信息化局 | 无意见 | |||
市工商联 | 无意见 | |||
市审计局 | 无意见 | |||
市投促局 | 无意见 | |||
市贸促委 | 无意见 | |||
市侨联 | 无意见 | |||
市文联 | 无意见 | |||
九三学社 | 无意见 | |||
市统计局 | 无意见 | |||
市委宣传部 | 无意见 |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 无意见 | |||
市编办 | 无意见 | |||
市建委 | 无意见 | |||
浙大城市学院 | 无意见 | |||
市城管局 | 无意见 | |||
市委政法委 | 无意见 | |||
市委组织部 | 无意见 | |||
市中级人民法院 | 无意见 | |||
市纪委 | 无意见 | |||
市科技局 | 无意见 | |||
市公积金中心 | 无意见 | |||
市供销社 | 无意见 | |||
市经信局 | 无意见 | |||
科职院 | 无意见 | |||
棋院杭州分院 | 无意见 | |||
市卫健委 | 无意见 | |||
市住保局 | 无意见 | |||
市残联 | 无意见 | |||
市交通局 | 无意见 | |||
市政府研究室 | 无意见 | |||
市规资局 | 无意见 | |||
市农业农村局 | 无意见 | |||
市国动办 | 无意见 | |||
市文旅 | 无意见 | |||
市人社局 | 无意见 | |||
国科大杭州高等研究院 | 无意见 | |||
市委老干部局 | 无意见 | |||
驻上海办 | 无意见 | |||
市生态环境局 | 无意见 | |||
市红十字会 | 无意见 | |||
市政府外事办公室 | 无意见 | |||
市计生协 | 无意见 | |||
市金融办 | 无意见 | |||
二、各区、县(市)财政局 | ||||
临安区财政局 | 无意见 | |||
上城区财政局 | 无意见 | |||
三、各区、县(市)数据资源管理局 | ||||
拱墅区数据资源管理局 | 1.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通过共享、计算、采购等方式获取的数据是否纳入“(三)明确公共数据资产范围”,建议进一步明确。 2.公共数据资产的界定,能否增加正面或负面清单,进一步增强公共数据资产管理的操作性。
| 1.采纳。 2.采纳。 | 1.已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修改完善公共数据资产范围。2.待本文件正式施行后,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将逐步完善公共数据资产管理的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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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企业、管理服务对象 | ||||
市金投集团 | 1、建议将公共数据资产进行定义,明确资产为广义的资产定义还是狭义的财务资产定义。 2、建议相关定义描述与其他政策文件保持一致,避免概念混淆,如公共数据授权运营和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 3、根据“数据二十条”中关于统筹构建规范高效的数据交易场所的要求,结合《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有关文件精神,为充分发掘公共数据使用价值,同时规范公共数据资产交易管理,建议增加以下表述“公共数据交易应当在本市设立的数据交易机构进行。” | 1.采纳。 2.采纳。 3.采纳。 | 1.已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数据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23】141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数据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4】1号)修改完善公共数据资产范围。2.因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不在本意见规范范围之内,故将“深入推进公共数据资产授权运营,探索推进长三角、长江经济带、运河保护带等跨区域公共数据资产联合授权运营”删除。 3.待《杭州市数据流通交易促进条例(草案)》正式施行后,将按照职责做好数据流通交易促进工作。 | |
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 | 无意见 | |||
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 | 无意见 | |||
市农发集团 | 无意见 | |||
市地铁集团 | 无意见 | |||
杭州银行 | 无意见 | |||
市商旅集团 | 无意见 | |||
市城投集团 | 无意见 |